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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来源: 新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3-10-11 15:00 点击量: 314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包括信访人员和接访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访必理,有访必立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信访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采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本院信访接待室负责。各业务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信访涉及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引发信访发生的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每星期二为院长接待日。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信访接访人员工作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 承力、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 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本院设
立案二庭,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的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对法院的审理及执行不满意的;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上级法院、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信访接待人员登记并转监察室登记后交院领导处理,其他信访来信由负责信访接待的人员进行登记后交相关业务庭处理,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
   (二)阆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转办。按照“部门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由相关业务庭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接待室。
   (五)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对院领导要求回告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采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部门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到有关部们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l、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结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接待解决;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员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上访人员无理缠访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息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
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