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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时间: 2013-10-09 18:41 点击量: 29214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