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意思是讲过的话不能随意更改、前后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对事实的陈述和证据的质证,不能出现违反先前的言论。对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认可后,不得随意撤销,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陈某与王某是多年朋友,双方之间常有经济往来,王某多次向陈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有时会出具借条。后王某因生意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双方之前的借款是否已经结清时,陈某多次自述“双方2020年之前的借款已经结清,不结清我不会再借下一笔”,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履行后,2024年4月,陈某再次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还下欠其2020年之前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陈某表示,2020年之前,其向王某提供了多笔借款,因有的款项并未出具借条,导致王某实际还款金额不够,自己存在亏损。
后经法院审理调查,王某承认确实于2020年之前多次向陈某借款,但早已还清,且陈某在另案中已经自认双方在2020年之前的借款已经结清。经承办法官释明,陈某不同意撤诉。后承办法官以“陈某的本次诉请、事实及理由,与其在另案中的陈述自相矛盾,有违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由,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禁止反言”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