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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

来源: 新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3-10-11 19:03 点击量: 3449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建立法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体现司法为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信访工作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主审法官是处理诉讼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法官是处理执行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院长对全院信访负总责,分管院长对分管庭的信访负责,庭长对本庭的信访负责。
   第四条  立案二庭是信访接待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首访接待工作,对信访案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立卷、统一报结、统一归档。
   第五条  加强书面接访工作,日常来信由接访室信访工作人员逐件分类登记、建档,根据不同情况于二日内向相关责任部门移送。
   对一般来信,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转处信件的七日内向接访-回复,接访室于七日内回复当事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第一责任人要在接到转处信件的三日内向接访室回复,接访室于次日答复来信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不属于法院权限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接访室登记后三日内将信件移送有职权的部门并告知来信人,或将信件直接退回来信人。
   第六条  日常来访由接访室工作人员进行首问接待,并做好登记笔录和建档。
   经接访室接待后当事人仍不服的,由接访室通知案件第一责任人接待处理。接访室应将该来访的相关材料移交相关责任人并告知来访人。相关责任人应在七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材料移交接访室归档。
   第七条  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在6个月以内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由案件的主审人接待处理。经主审人接待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主审人不在院内的,由该庭负责人接待处理。属于法庭的案件,主审人在院内的,由主审人接待处理;主审人不在院内的,由民庭庭长接待处理;当事人多次来访的,由分管副院长和涉案庭的庭长共同接待处理。
   审判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接待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第八条  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在6个月以后提出申诉,巾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接访室接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接待处理的情况做好笔录,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第九条  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接待处理、承办人接待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承办人当时不在院内的,由执行局局长接待处理。当事人多次来访的,由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共同接待处理,执行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接待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第十条  反映本院干警有违纪行为和违法办案的来信采访,由接访室登记后转监察室负责接待处理。监察室接待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由纪检组接待处理。监察室对上述接待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突发性来访、群体性来访、反映强烈的信访、经分管院长和有关庭室多次接待处理仍没有息诉的来访、领导部门批办交办的信访,属于重点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重点信访,接访室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摘报。摘报应当有真实的信访人姓名、具体的信访内容、准确的信访地址。对摘报件要及时呈报分管信访副院长,必要时呈报院长。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来访,根据需要可由院长召集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院长、相关庭室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共同接待处理。第一责任人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经共同研究后给予答复。
   第一责任人对上述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第十四  条对于重点信访,当事人要求院长、副院长接待的,可预约院长、副院长接访。
   接访室接访工作人员应填写预约接访单,经庭长筛选后及时报告院长和预约的副院长,确定接访时问,提前通知预约人按时来访。院长、副院长接访时,预约案件涉及的业务庭负责人、第一责任人一并参加。
   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接待处理的情况做好笔录,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第十五条  对突发性来访、群体性来访等异常来访事件,由立案二庭、涉及的业务庭、法警队共同负责接待,问明情况后及时向分管信访副院长和院长报告,然后按照提示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领导部门批办需要报结果的来信,由接访室统一登记,填写来信处理标签,在两日内拟出办理意见,根据来信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呈报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院长批示,特殊情况呈报院长批示,交有关庭室办理。有关庭室,接到批件后,应当按照批办意见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接访室,由接访室统一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结果。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接访室反馈。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信访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