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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庭审”搬进修理厂 法官一次性化解4起道交纠纷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4-06-25 10:27 点击量: 362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车受损,因肇事司机汪某拒不支付汽车修理费,最终被受损车主告上法院。近日,新洲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4件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将“庭审”搬进汽车修理厂,四案并调,最终,促成案外人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汪某分期支付3.2万元修理费,四原告当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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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调解现场

2023年11月,汪某驾驶机动车与沈某、程某、喻某、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汪某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汪某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汪某拒不支付车损费用,沈某等人就各自的车辆损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受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梳理案情,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考虑到4起案件标的较小,且车辆损失的评估均为单方委托,证明力有限,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金额进行司法评估,不仅耗时长,且四笔评估费也会加重当事人负担。综合考量下,承办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最终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得知事故发生后,四辆受损机动车均被送往新洲某汽车修理厂维修,且目前维修费用还未办理结算,车损的实际权益人实为该修理厂。于是,承办法官当即与某交强险保险公司联系,建议其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直接与某修理厂结算。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此表示接受,并主动询问该修理厂的银行账号。随后,承办法官又与某修理厂沟通,建议其超出的车损直接与汪某结算,并就四辆车的维修总价进行协商。然而,由于该修理厂负责人周某不清楚具体维修工作,无法确定维修成本。经过多番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且周某手机关机,案件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某修理厂距离法院不远,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变更调解方式和场所,上门与修理厂进行协商。为此,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休庭,在该修理厂会合。

在某修理厂,承办法官向周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告知法院鉴定流程,希望周某能够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化解纠纷。然而,周某态度犹豫。经询问,承办法官这才得知,事故发生后,该修理厂依约对事故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多次联系汪某,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汽车修理费用,然而,汪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此,周某很不满。

明白了周某的顾虑后,承办法官现场对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汪某自知理亏,向该修理厂承认了错误。

“事故已经发生大半年了,修理费至今还没有结算,今天把大家叫在一起,我们好商好量,把问题一并解决了。”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成本账”“时间账”。

最终,在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下,某修理厂与汪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汪某分期向某修理厂支付四辆受损汽车的修理费共计3.2万元,4原告对此结果也表示认可,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此,四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