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各类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及其他起诉材料的要求参照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须复议前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3)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起诉;
(5)其他材料及起诉手续是否完整。
3、在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后,一审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审查完毕。
二、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参照本意见第二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3)被执行人收到行政法律文书后签字的送达回证或通过邮局送达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的依据;
(4)经核对无异的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案卷复印件;
(5)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本意见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