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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算“三笔账” 妥善化解六年建房纠纷

来源: 新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6-08-14 16:32 点击量: 27

房子盖好了,却因质量纠纷拖延六年没能装修入住——村民田某与施工方邹某的这桩“拉锯战”,在办案法官多轮耐心算清“时间账”“经济账”和“诉讼风险账”后,日前在新洲法院邾城法庭以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方式妥善化解。

三万元尾款未付,却吵出六万元缺口?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8月。田某与邹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包干价32万元,由邹某为田某建一栋农村住宅。施工顺利推进,田某陆续支付了29万元工程款,但剩下的3万元尾款,成了双方矛盾的“火药桶”。

2026年4月,田某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他主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楼层顶板裂缝、一楼室外地面明显下沉、屋顶梁体斜向开裂、多处混凝土还出现蜂窝麻面......田某认为,这些毛病导致他无法装修入住,要求邹某一次性赔偿修复费用6万元,外加无法居住的损失3.2万元,合计9.2万元。

邹某则抗辩称:2020年7月房子就已完工,空置多年,自然老化损耗难免;更关键的是,29万元已付款里,有3万元是他替田某垫付的材料款,田某实际只掏了26万元,反倒还欠他6万元尾款。“我不认可这些缺陷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原告也没有拿出证据。”邹某很不服气。

法官细查双方证据,找到调解的事实基础

承办法官没有急着开庭审理案件,而是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开展了庭前调解。

田某提交了房屋现状的照片和视频,画面中确实显示存在裂缝和下沉痕迹,但这些影像资料拍摄于不同年份,无法直接证明缺陷发生于施工期间、完工交付之时,还是此后数年的自然沉降。

邹某则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其“2020年7月已完工并交付”的主张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支撑。双方在关键事实上都有举证上的不足。

法官分析,如果此时直接启动司法鉴定,即便不考虑费用和时间成本,鉴定机构能否对六年前施工的隐蔽工程进行准确回溯、能否对缺陷成因和责任人作出确定性的结论,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一轮调解:释明鉴定成本与风险

摸清证据底数后,法官开始做双方工作。田某态度坚决,当场要求司法鉴定,要给房屋“全面体检”。

法官耐心释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周期长,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更久;鉴定费用不菲,根据鉴定范围和项目不同,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可能超过修复本身的花销;而且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诉讼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

“你的核心诉求是住进去,不是打赢官司出口气。如果鉴定结果不理想,或者鉴定费花了几万、结论却不支持你的全部诉求,这个成本你考虑过没有?”法官问田某。

接着,法官转向邹某:“你主张2020年就已完工交付,但拿不出书面交付凭证;原告主张的裂缝和下沉问题确实肉眼可见。如果鉴定下来责任在你,你面临的可能不止3万尾款的问题。”

邹某沉默片刻后表示,愿意考虑主动维修。然而,田某当场摇头:“我不信任他,修了也怕糊弄。”第一轮沟通,因双方信任缺失和诉讼预期差异,暂未取得突破。

第二轮调解:庭外冷静沟通,算清“时间账”

见双方情绪紧绷,法官果断暂停,让田某和律师到审判庭外单独商议,同时与邹某继续沟通:“3万元尾款你追了这么多年也没拿到,如果鉴定结论对你不利,你赔的可能远不止这个数。与其纠缠下去,不如评估一下和解的可行性。”

十几分钟后,田某回到法庭,神色明显缓和。法官向他继续算“时间账”:如果坚持启动鉴定程序,从委托鉴定机构、组织现场勘验、等待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到恢复庭审,需要一定时间。房屋自2020年完工至今已空置六年,田某一边在外租房,一边无法使用已投入近30万元的新房,每一天都在产生实际损失。

“你们算算,继续耗下去,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力成本,哪个更划算?”法官把问题摆到了双方面前。

第三轮调解:评估诉讼风险,引导理性抉择

接下来,法官将双方的诉讼风险逐一摊开,同时释明了保修期这一关键法律问题。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完工,距起诉已六年。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农村建房相关司法解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部位的保修期为5年;其他装修工程为2年。田某主张的顶板裂缝、梁体裂缝是否属于主体结构问题、是否已过相应保修期限,均需专业鉴定方能确定。“即便启动鉴定,鉴定结果是否能支持你的全部诉求、是否还在保修责任期内,都存在不确定性。”

法官又看向邹某,“你的尾款债权本身是存在的,但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是施工缺陷且未过保修期,你要承担的可能远超3万元。”法官顿了顿,“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与其把时间和金钱投入到结果不确定的鉴定和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不如评估一下有没有可能一次性了结,让双方都把精力回归到正常生活?”

这句话戳中了双方“痛点”。田某沉默片刻,与律师交换意见后终于点头:“六年了,我只想早点装修住进去,实在耗不起了。”邹某也长舒一口气:“尾款我不要了,只求别再为这套房子跑法院了。”

最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确认就本案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田某递交撤诉申请书,写道:“经充分考虑,本人自愿撤回起诉,不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这场持续多年的建房纠纷,在法官的三轮释法引导下,以理性、平和的方式画上了句号。

案结事了:比“赢官司”更重要的是化解纠纷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在基层较为常见,但往往面临司法鉴定成本高、周期长,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才是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帮助当事人找到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解决问题方案。”承办法官如是说。

办案中,法官没有机械地启动鉴定程序,而是引导当事人算清“时间账”“经济账”和“诉讼风险账”,在法定庭前调解程序中促成双方和解。一场官司,六年心结,在庭审前最后一刻化解。留给双方的,不是判决书上的胜败,而是可以重新开始的生活。



供稿丨邾城法庭

编审丨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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