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二、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四、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