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新洲区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依法惩处4名毒品犯罪分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与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余某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在另外两起案件中,被告人肖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被告人董某则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及氯胺酮(俗称“K 粉”)。4 名被告人均通过毒品贩卖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肖某、董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4名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综合考量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家庭幸福、损害个人身心健康的毒瘤。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一旦沾染,极易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家庭财产耗尽、社会关系破裂,甚至诱发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提高警惕,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坚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无毒、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