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广场挪车,与其它车辆发生了碰撞。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杨某因醉酒驾车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1月13日晚,杨某酒后在新洲区阳逻街某酒店办理入住,因入住登记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气愤之下,杨某某当即驾驶自己停放在该酒店门前广场的轿车打算离开。不料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与停放在此的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0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最终,新洲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小区、酒店、广场的停车场虽然与公路和城市道路相比,相对封闭一些,但依旧属于公众通行的区域,在这些地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有错误的认知和侥幸心理,始终牢记“喝酒莫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