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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运用异议审查程序促成十年积案和解执行

巧用法理 老债岂能一笔销
费尽周折 十年积案今朝结

时间: 2011-08-08 15:22 点击量: 694

申请执行人阳逻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由我院受理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及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2009年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因该案久执未结,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承受人霍某经常来我院发泄不满情绪并称要上访。为了化解矛盾,我院一边做好霍某的稳控工作,一边继续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故父母遗留的房屋属于阳逻拆迁范围,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之父,在拆迁办登记的拆迁补偿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妻子。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妻子的工作,但其坚持认为该案债务应由其丈夫个人偿还,拒绝配合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我院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由被执行人之妻对该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款采取了控制措施。

至此,执行人员松了一口气,十年积案眼看就要执结,但不料又生波折。正当我院要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之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为其祖父母遗赠财产,并提交其祖母遗书等证据材料,要求解除执行措施。霍某得知情况后再度情绪激动,担心债权无法实现,多次到我院缠访。执行局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案外人所主张的其祖母自书遗嘱事实虽然存在,但并不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相关要件,依法可裁定驳回异议。但考虑到该案几经周折,当事人已积累了较大的对立情绪,一旦做出裁定将引发新的诉讼;而且,该案文书生效已十年之久,如简单就案办案将会面临巨额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问题,均不利于有效彻底化解矛盾。为此,执行局决定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以达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向权利人说明本案的特殊情况,劝说其放弃部分权利以利和解;另一方面,向异议人指出其异议中存在的问题,释明法律规定,劝导其崇尚“欠债还钱”的善良风俗。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权利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等部分权利,被执行人以部分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清偿下欠债务。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