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基层法院办理民事案件,被当事人质疑甚至被无故辱骂屡见不鲜,承办法官应根据审判经验,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在办案时换位思考,在调解时以情动人,用自己的真心去换取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三店法庭就是以此为办案理念,最近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好友之间的经济纠纷。
李某是随州人,常年在咸宁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与陈某、郭某夫妻相识并成为好友,后李某看到陈某夫妻经营鞋店的生意较好,李某向陈某提出自己参与合伙经营的想法,陈某当时正想扩大店面规模,双方一拍即合,于2015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每人出资数万元,各占50%份额,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后因种种原因陈某独自到外地经营短短数月亏损几十万元,李某因多次联系不上陈某,遂找陈妻郭某交涉,郭某为避免李某到店里讨扰,向李某出具了借款人为陈某、金额为54,000元的借条,并注明了利息和违约金,此后李某多次向郭某索要该款未果,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因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由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移送至本院三店法庭,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程术杰鉴于原告证据上的瑕疵和双方之间的关系,未急忙下判决,决定以调解方式来修复双方的友谊,在原、被告均不愿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时,法官了解到原告律师是风险代理,以原告实际获得的案款金额按比例收取代理费,即从原告代理律师处突破,告之本案证据瑕疵及后续可能面临的上诉、执行等问题,李某的律师欣然表示愿意配合法庭做原告李某的工作。同时法官与被告陈某、郭某的代理人做好沟通、统一思想,以拉家常的方式做工作,告之两被告败诉后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不要年纪轻轻成为失信人,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双方律师和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双方握手言和。原、被告对承办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衷心的感谢,该案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