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新洲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本建向新洲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工作回顾 坚持政治引领,牢牢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坚持找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立、审、执一体化协同机制,完善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丰富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方式。积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推动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规则转化,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 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妥善审理人民群众身边环境资源案件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冶炼、暗管偷排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某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助推城乡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整治非法占用耕地、湖泊岸线等违法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履行河长、湖长、林长监管职责。依法审理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对环境执法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时审查并予准许,助推城乡环境治理。 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依法惩治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湖、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及制品非法贸易,大力营造“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助力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长江禁渔法律政策落地见效。 切实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妥善审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落实生态修复理念和补偿机制,实现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的有机结合。 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多元共治”形成法治合力。在市中院指导下,在涨渡湖湿地建立武汉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加强涨渡湖生态数据信息共享、行政与司法联动协作。打造问津书院文化品牌,向旧街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助力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补植复绿”塑造生态原型。针对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在判令毁林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补植复绿的修复责任。 “增殖放流”强化教育惩戒。针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通过收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及罚金用于“买单”生态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让“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深入人心。 “劳务代偿”体现司法智慧。在两起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除判决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判令其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义务担任生态护林员六个月,以提供劳务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以案释法”强化环保观念。在“六五环境保护日”“首个全国生态日”等特殊节点,组织开展环境资源普法宣传,通过送法进校、邀请学生代表参与增殖放流活动、举办“少年环保先锋队”授旗仪式,将环境保护意识“种”进学生心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宣传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夜校、法治讲堂,以典型案例向居民代表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 下一步,新洲区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为建设“航运航天现代产业新城、打造生态文化宜居宜业新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