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湖北高院发布了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新洲区法院案例《抚慰未成年伤残者情感体现特殊保护——刘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
2018年10月,未成年人刘某因左膝关节间断肿痛被家人送往某医院处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一年多,刘某及家人均按照某医院要求进行康复训练。2022年7月,刘某发现其左膝畸形,先后多次前往其他医院治疗,并被告知畸形系因2018年在某医院处的手术导致。刘某多次要求赔偿,并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诉。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申请后,委托武汉市医学会对刘某与某医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过错进行鉴定,结论为:认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左膝发育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后续医疗费据实结算;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50日,营养时间150日。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5010.22元。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判决由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34668元。考虑刘某是未成年人,身体残疾对其今后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刘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损害,判决中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0万元。 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因医院医疗损害过错导致左腿发育畸形,随着年龄的增长,发育畸形可能进一步加重,对一个心智不健全、社会交往能力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正在成熟过程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将接受的成长挑战将会是一般人难以承受之痛。本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公正严明司法和善意文明司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支持了刘某因八级伤残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这一裁判结果是对受害者情感和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和弥补,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案同时对医疗机构也是鲜活警醒的案例,促使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