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不满公司调岗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4-12-11 13:12 点击量: 1437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以其不服从调岗为由要求其自行辞职,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新洲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哺乳期女员工被调岗的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片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黄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吊车工工作。2023年,黄女士在怀孕期间,公司将其调到仓库保管岗工作。黄女士产假期满后,公司因经营需要,告知黄女士回吊车工岗位工作。考虑到吊车工岗位工作时间长,且需要上夜班,喂养照顾几个月大的孩子存在诸多不便,黄女士遂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并多次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请求继续留在仓库岗位。然而,该公司负责与黄女士沟通的主管人员表示,仓库岗人员已满,若不同意回吊车工岗位,便只能自行辞职。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女士向该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产假届满后,未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之后,黄女士以公司在哺乳期内强行调岗吊车工岗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延长了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为由,要求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提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9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到某公司现场走访了解情况,从情理法角度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图片


法官说法


职场女性往往会面临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难以避免间断性或连续性脱离工作岗位,短期内导致劳动效率降低以及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提高,这就可能导致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本案中,黄女士产假虽届满,但尚处于哺乳期内,公司变更工作岗位,明显加重黄女士的劳动强度,未征得黄女士的同意强行调岗,违反了劳动法对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岗位,要合情、合理、合法,即使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也需和本人沟通协商一致,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文中为化姓)

图片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