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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判职能,防范金融风险
——新洲区法院向某银行发出1号司法建议

来源: 政治部 时间: 2024-05-07 17:10 点击量: 522

“我行充分认可建议书中提及的相关建议,也对事情的成因进行全面分析与反思,深刻认识到我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在人员管理、操作流程、制度执行等方面仍有诸多亟待提升的地方……”近日,某银行向新洲区法院复函,表示将对该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予以充分采纳,这也是新洲区法院2024年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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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近日,新洲区法院在审理某银行作为原告的两起涉案标的额共计高达一亿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某银行存在诉讼行为不规范、业务监管漏洞、治理机制缺陷等问题,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诉讼秩序,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自身债权回收的风险。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与某公司作为借款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李某等自然人及甲公司等法人分别作为保证人为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因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某银行将某公司,以及保证人李某、甲公司等告上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现两起案件涉及的17名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填写的地址、联系方式皆为同一人,不仅操作不规范,还给案件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造成了较大阻碍。此外,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及甲公司等保证人提出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同时,部分保证人还向法庭提交了某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上级总行作出的不宜公开的贷款批复文件,用于证明其提供担保的范围。双方对李某及甲公司等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存在巨大争议。

庭审结束后,某银行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催收通知单上添加日期,并重新交给某银行的代理律师,试图作为新的证据再次提交,该行为被承办法官发现并及时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对所有保证人逐一进行催收,而对部分保证人进行催收的效力不能及于其他未被催收的保证人,据此,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某银行要求保证期间内未被催收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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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



办好个案只是“治已病”,只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才能“治未病”。

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某银行存在的问题,新洲区法院认真梳理问题成因,经过实地走访多家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深入沟通后,就案件办理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提出要提高银行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加强对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的催收工作,以及强化银行内部监督力度、细化管理制度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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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有声



司法建议落地有声。某银行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十分重视,很快发来回函,针对建议内容逐条逐项抓落实:强化全体员工守法意识,重点提升知法、守法合规操作质效;依法依规开展催收工作,从细节着手,持续强化信贷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力度,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泄密的人和事从严从重处罚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的重要举措,对防范与化解风险,深化诉源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新洲区法院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立审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司法建议。2023年以来,新洲区法院累计发出各类司法建议14份,内容涵盖基层社会治理、金融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并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