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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时间: 2013-10-09 18:36 点击量: 29494

一、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条 被告应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二、举证的期限

   第一条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三、举证要求  

   第一条 提出书证或物证的应提交原件或证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第二条 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提供现场笔录的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条 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应当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文件。

   第四条 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用A4纸,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五条 提供证据应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和期限

   第一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申请证据保全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申请鉴定的期限和条件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误,在举证期限内可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以下情形的: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