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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两年多,终化干戈为玉帛

时间: 2011-08-09 15:36 点击量: 711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B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武汉中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作出(2009)新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于武汉中院,市中院以(2009)武民终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民二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在重审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情绪激动,并有威胁、恐吓对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面对双方的尖锐矛盾,合议庭本着尽力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易芳发现刘某的过激言行后,迅速向领导作了汇报,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分管院长的指导下,合议庭设法稳住刘某的情绪,与刘某多次当面或电话进行了思想上的沟通,明确告知他合法的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不合法的一定不会得到支持。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明知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刘某的情绪逐渐稳定并趋于理智,从拒绝调解到同意调解。同时合议庭又多次与B公司取得联系,说明了法院依法办案和努力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B公司对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表示理解和感动,接受我院主持调解。后因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合议庭依法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情绪产生波动,一方面坚决要求上诉,一方面又放话威胁、恐吓对方当事人。合议庭对其进行了教育及判后释明,经过合议庭成员多次苦口婆心地做其思想工作,A公司最终未上诉,刘某也表示愿到法院来申请执行。见刘某态度好转,合议庭随即联系B公司告知他们能否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省司法资源,B公司表示愿意把钱送到法院自动履行判决,合议庭又马上转告A公司不必申请执行可到法院直接领取款项,刘某被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同意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确定的款项,了结此事。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半,矛盾激化的案件,终化干戈为玉帛,以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而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