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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释疑效果好 一次化解三件案

来源: 新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3-05-31 16:27 点击量: 35266

近日,仓埠法庭在审结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后,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欲上诉的情况,及时耐心进行判后释疑,最终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撤回上诉。

2012年1月29日14时许,童某(另案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夏某(女)与夏某某(另案原告,系夏某弟弟)由新洲区仓埠街胡彰村路口上318国道左转弯时,与鄂AM7783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夏某、童某、夏某某受伤的事故。原告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经司法鉴定,原告夏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终止妊娠与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后续医疗费需2,000元,伤后休息240日,伤后护理90日。某保险公司作为鄂AM7783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亦成为本案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夏某诉讼请求中部分赔偿项目明显偏高,且缺乏依据,并对原告夏某所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很大异议。在庭审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进行法庭调解,我院遂依照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分配原则依法对三案件作出了判决。

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夏某案,向我院邮寄来上诉状等材料,上诉理由为:原告夏某在手术前确认签字,系自主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原告夏某仅仅构成十级伤残,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不足;这导致一审判决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过高,应予以减少。与此同时,原告夏某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称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应考虑到原告夏某因本次事故不得已终止妊娠的实际情况。

虽然上诉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但是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庭长刘仲祥立即召集全庭干警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本案上诉会导致诉讼时间成本加大,诉讼金钱成本增加,不利于原告夏某进行后期的康复治疗;第二、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一旦上诉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最重要的是,上诉可能会导致本次事故中三起案件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重新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会对另外两件案件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冲击。不能排除的可能是,另外两起案件会不会因此产生相应的连锁反应,也一同进行上诉?或者因本案的保险限额需要重新划分而导致另外两案原告童某和夏某某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而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另外两件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本案终审结果申请再审?

基于以上分析判断,刘庭长立即组织干警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走访或者电话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想法,耐心向他们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分析上诉的利弊得失,并积极寻找他们的契合点,努力使双方达到一致。

经过反复做工作,虽然夏某一再作出让步,但保险公司仍然要求在一审判决的数额中减少15,000元。刘庭长再次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基于夏某不得不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及手术不可避免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的实际,继续作出一定的让步,对弱者给予适当的人文关怀。

功夫不负有心人。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撤回上诉,并立即将本起事故的三案交由公司理赔业务部尽快完成相应的赔付工作。而夏某经过考虑也接受了这个意见,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