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积极探索行政和解 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来源: 行政庭 时间: 2012-06-29 08:52 点击量: 27711

近日,我院行政庭在市区两级法院领导的重视、支持、指导下,经多方共同努力,运用行政和解手段成功协调一起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的行政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矛盾,消除了隐患,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龚某某系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管委会后湖村村民。2007年6月,龚某某伙同其弟龚华东在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形下自行拆除三间祖辈遗留的旧房连同毗邻的四间自留菜地共计建起七间四层楼房一幢并居住使用。2010年11月4日,盘龙城管委会经调查发现上述违法建筑,遂填发违法通知书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限其于同年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通知书抬头均为“违建当事人”。相关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通知书粘贴于涉案房屋的侧墙之上并拍照以示送达。同年11月16日,被告黄陂区政府组织该区城管局、国土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盘龙城管委会等部门2,000余人的综合执法队伍及拆违机械26台对后湖村约9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于当日6时30分进场,在下午拆除涉案房屋时,龚某某驾驶一辆奇骏牌越野车向拆违队伍冲撞,造成12名执法工作人员受伤(该事件当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龚某某被黄陂区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2月22日,龚某某以黄陂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导致其房屋及财产毁损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对其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经市中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审理后发现该案面临诸多棘手问题:一是被告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实施强拆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存在诸多漏洞,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又因填补漏洞,弄巧成拙,反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二是本案涉及群体性房屋拆除,其余被拆除对象均在观望等待,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及新闻媒体的介入,事关黄陂拆违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三是被告的拆除行为与原告在拆除过程中的刑事犯罪有事实上的关联,亦即本案的处理与龚某某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关联性,必须加强市院及新洲黄陂两区法院间的密切沟通,共同化解矛盾;四是原告龚某某上有两位老人(父母年老多病及残疾)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照料、妻子及兄弟均已亡故,个人情况非常特殊;五是本案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一旦处理不慎就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以上原因,承办法官在本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多次向市院领导汇报案情,拟订处理方案;同时,加强与黄陂法院的联系、沟通,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艰难曲折的调解过程,最终使双方和解,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该案顺利圆满审结,随时可爆发的上访、缠诉、闹事及不良社会舆论等潜在隐患得以消除,同时又敦促了行政机关自查不足,依法行政,提高公信力,最终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该案的成功办结,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释明法律,打好基础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熟练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使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合理预期是案件协调成功的基础。本案审理中,我们向当事人分别解释法律规定、阐明其行为性质,将双方对法律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敦促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从而为行政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上下联动,合力协调

龚某某因不服黄陂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其行政诉讼案件在新洲区法院审理,尽管两件案件性质不同,但起因有关联,处理结果相关。要成功完成本案行政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不但需要承办法官、合议庭的不懈努力,需要本院领导的指导帮助,也需要两区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更需要市院领导的重视支持。两级法院领导的参与、指导,改善了行政诉讼的外部司法环境,消除了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抵触情绪,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又指明了案件办理的正确方向。

三、突出重点,整体解决

经反复研讨及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最终确定本案行政案件启动协调处理程序及刑事案件的处理为行政案件的协调作铺垫基石的大方针。在市院的领导下,黄陂、新洲两地法院在分别处理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加强横向联系,及时反馈案情,通力开展协作,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赢得先机。

四、因势利导,多点突破

只有站在不同诉讼主体权益的角度换位思考,衡平各种利益关系,找准彻底解决问题的最佳节点,才能最终化解纠纷。本案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在阐明事实,分析法理的基础上,从大局的高度,融情、理、法于一体,辩法析理,循循善诱,使得矛盾由激烈趋向缓和直至消除。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救济款50万元、并为原告依法审批宅基地。龚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其家人(父母及子女)在生活、医疗、入学方面等问题均得到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残破的家庭重获生机,从而消除了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对抗情绪。

五、巧借外力,化解矛盾

亲戚、朋友、所在基层自治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纽带,引进其他协调主体,多方位进行思想疏导能有效减小对抗。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推动双方和解的有利因素和机会随时都会出现且往往稍纵即逝,这就需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抓住有利因素和机会,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本案行政和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听取当事人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尽量争取他们的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借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好和解工作,并最终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