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盛某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2024年1月,将盛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盛某于2024年2月前一次性付清1.8万元货款。
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因盛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2024年4月,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盛某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走访调查,均未发现盛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执行干警在多方走访中得知,盛某多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查找盛某的下落成了该案执行的突破口。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密切配合,共同查找被执行人线索。经多方打听,发现被执行人盛某在某地经营一家店铺。
2024年5月,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在刘某的陪同下,前往该店铺进行调查,将正在店铺中的盛某堵个正着。
考虑到该案标的不大,且双方合作多年,为缓和双方关系,执行干警决定“先礼后兵”,耐心细致做盛某的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然而,盛某不仅对执行干警的劝导无动于衷,还出言不逊,指责刘某“做得太过分”,之后竟动手殴打刘某,被执行干警当场制止。
对于态度嚣张的被执行人盛某,执行干警果断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到法院。
拘传期间,执行干警对盛某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告诫其如仍不知悔改,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强大法律威慑下,盛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筹措资金,当场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并向申请人刘某诚恳道歉。
对盛某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还殴打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新洲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认识到错误的盛某对处罚决定表示认可,并当场缴纳全部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