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创新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举措。我院行政庭自去年以来,积极筹备开展此项工作。近日,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首例行政案件,拉开了我院行政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序幕。
原告洪某之妹洪某某(时年不满20岁)盗用其身份证与吴某2006年到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洪某于2007年与陈某登记结婚。现洪某起诉认为,因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审查不严,致其身份信息被盗用及两次婚姻登记的后果,请求撤销洪某某与吴某的婚姻登记行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及第三人洪某某对原告起诉事实均无异议,同意撤销该婚姻登记。
通过对案情的初步审查,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希望通过简易程序,尽快审结案件。2月17日,行政庭在答辩期届满前电话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庭审,该案由庭长蔡小平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整个庭审持续不足1小时。
该案的成功审结,开启了我院行政审判简易程序审理的先河。该案的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是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本案庭审前,审判人员与多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当事人对洪某某借用其姐洪某的身份证经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审查并作出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这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予认可。二是程序规范合法。基于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的共同认知,审判人员就适用简易程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原告书面申请、被告书面承诺均记录在卷)。三是法律和社会效果俱佳。原告洪某希望通过诉讼消除二次婚姻的状态;第三人洪某某期望重新登记结婚,以实现其真实的婚姻登记及解除子女入户的后顾之忧;被告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则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纠正错误的登记行为;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各方当事人的愿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比传统行政审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实行独任审判;2、电话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3、在答辩期内开庭;4、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