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与市中院密切配合,成功调解一起再审案件。
2011年5月14日,武汉市中院审监庭一行五人来到我院,向新洲区辛冲镇曲背湖村委会送达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八公司)与姚继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调解书。本案是市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运用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基层组织全力配合下成功调解的典型再审案例。
2008年3月,姚继华到新八公司麻城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同年5月31日,他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至二楼,导致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为二级伤残。
当事人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姚继华起诉至新洲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新八公司赔偿损失160余万元。2009年9月16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八公司赔偿50余万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市中院改判上诉人新八公司赔偿上诉人姚继华各项损失160余万元。两个判决相差悬殊,新八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立案后指令武汉市中院再审此案。
一边是知名企业,一边是弱势群体,双方认识分歧巨大、情绪激烈,改判和维持效果都不理想。若发回重审,不仅延长了案件审判周期,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以调解方式结案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多被视为调解的“禁区”,如何找准诉争的“七寸”,寻求最佳调解路径,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成为办案法官面前一道亟需解决的难题。
我院作为一审法院,积极配合市中院参与到调解中来。为确保调解效果,我院主动与当事人所在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联系,寻求支持。并积极建议市中院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吸收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参与调解。在前期与新八公司的协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的基础上,我院统筹各方时间,提供场所,会同市院法官、村委会干部共同做双方调解工作。其间,考虑到原审原告因事故伤残出行不便,我院专门派车负责接送,办案人员亲自将其从病床抬至法院。调解共进行了十余轮,双方当事人终被两级法院法官的真诚所感动,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5月6日,在曲背村村民委员会书记、主任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签字当日,60万元案款全部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