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系童某雇请的司机。2021年11月7日,魏某驾驶货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遂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并通知童某前来处理,童某来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是魏某操作不当——挂重货模式开空车,魏某矢口否认,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情急之下,魏某突然扑向童某,试图用右拳打童某,童某侧身躲避不及,二人相撞后摔倒于地,导致魏某右脚受伤,经诊断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残疾。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魏某将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余元。
新洲法院审理认为,从魏某提交的证据来看,魏某系准备动手殴打童某的过程中受伤,其提交的证据仅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足以证明童某先动手殴打魏某,亦即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童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魏某要求童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无过错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魏某认为童某应当承担责任,则其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童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否则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现实生活中,有观点认为“有损害即有赔偿”“谁受伤谁有理”。上述观点不仅让无辜的行为人“很受伤”,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相悖。像本案这样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的民事案件,应当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合理地划分举证证明责任,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要坚决防止“有损害即有赔偿”“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也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裁判更贴近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