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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在审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首次应用生态修复司法

来源: 刑庭 时间: 2018-07-31 16:26 点击量: 26643

7月27日,我院刑庭宣判了一件盗伐林木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运用自由刑、罚金刑予以惩处外,还首次应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责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被告人汪某(化名)自2006年起承包我区一大型湖面养鱼。2018年1月中旬,汪某在明知湖西边堤坝上的意杨树属某公司所有,且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堤坝上的75株意杨树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私自卖给王某和李某(均已判刑)并允许两人擅自砍伐。2018年1月中旬至2月9日期间,王某和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共砍伐意杨树65株,并将所伐树木和枝条卖给武汉市新洲区、黄陂区等地的木材加工厂。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被砍伐的65株意杨树合计活立木蓄积量56.238立方米,制成圆筒材积量39.3立方米。侦讯中,汪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退还给某公司,且其承诺承担一定的生态修复责任,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汪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汪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体所有的林木私自卖给他人并允许他人擅自砍伐,所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汪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汪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其承诺承担一定的生态修复责任,具有悔罪诚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公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汪某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年内在湖西边堤坝上,使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补栽并保证存活树苗130株。

本案在裁判文书判项中,判令被告人实行补栽的方式 “恢复生态容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促进受损生态的修复。案件并非机械地采取惩罚被告人的方法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是着眼于生态环境修复,让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的责任,既对犯罪行为产生较好的震慑及教育作用,又缓和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该案的判决,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环生态环境行为”的要求,树立了“惩治的目的在于预防,保护的关键在于修复”的环境司法新理念,不断实现环境犯罪案件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刑庭将加强对被告人进行环境修复过程的监督或回访,强化与森林公安和社区矫正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补植复绿”义务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