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洲区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过程中,既恪守契约精神维护协议效力,又以司法智慧为受害者家庭追补5万余元赔偿,实现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平衡。
2023年8月,刘某甲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张某某、刘乙、刘丙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赔76万余元保险金。数月后,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另行赔偿人身损害损失数万元。
经审核,这份经双方自愿签署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若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既符合法理又省时省力。但承办法官凭借十余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经验,敏锐察觉异常:“76万余元赔偿数额较法定标准存在数万元差距,受害家庭或许在签订协议时未充分理解权益。”
如何能在确认赔偿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次诉讼有所弥补,使裁判结果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这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难题。
经过反复思考,承办法官将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人员伤亡费用清单》认定为赔偿协议的补充说明,确认该协议有效,但结合清单上列明的赔偿项目,认定双方就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达成了约定,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作出约定。在合同诚信原则和受害方合法权益之间找准一个平衡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刘乙、刘丙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的保险金5万余元,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请,既维护协议法律效力,又填补赔偿缺口。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在判决生效次日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目前,5万余元赔偿款已发放至受害家属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