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集法庭受理了一起小学生伤害赔偿案件。课间休息时,一年级女生施某将同班女生罗某脸颊咬伤,造成约2c㎡的疤痕,经鉴定,仅后期整容费用就高达4万余元。罗某家长遂起诉要求施某家长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施某系智障儿童,其母亲已患病去世,靠父亲打工维持生活,家庭非常贫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并无争议。该案的难点在于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判决,其法定监护人将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其家庭贫困实际将无法履行原告方的巨大损失也无法得弥补,这样势必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承办人潘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安抚原告家属的情绪,为其分析指出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了解到该校已经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遂积极做学校负责人的工作,说服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学校最终同意接受调解意见,原告家属亦吃了一颗定心丸。一起看似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