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近日,
新洲区法院汪集人民法庭在一方当事人
无法到庭的情况下,
通过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
“隔空”开展调解,
促使被告公司当场付清全部货款30余万元,
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图为原告代理律师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某建筑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对价格、货款支付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供货期间,双方通过结算单进行了多次货款结算。截至2024年7月,某建筑公司尚欠某销售公司混凝土货款31万余元。某销售公司多次催要,某建筑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无奈之下,某销售公司只好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新洲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下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申请对某建筑公司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调解
受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后发现,原、被告公司已经办理了结算手续,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可快审快结,但考虑到原、被告均是当地小微企业,资金正常流动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按照某销售公司的申请,径行冻结某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不仅会影响被告公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此外,承办法官在走访调查中,还了解到被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偿还债务能力,且愿意接受调解。
综合考量下,承办法官给原告某销售公司的代理人打去电话,从节约成本、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某销售公司放弃了保全申请,并主动作出让步,表示只要某建筑公司及时还清货款,就愿意减免逾期付款利息。
一次性解决纠纷
见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面对面开展调解。
当天,某销售公司的代理人应邀来到汪集人民法庭调解室,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因临时有事,未能到达调解现场,但表示接受远程调解。
于是,承办法官拨通了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视频电话。在电话中,承办法官向某建筑公司释法明理,告知不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劝其接受调解并尽快清偿债务。经过沟通,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爽快接受了承办法官的建议,当场将所欠货款、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汇入某销售公司的账户中。某销售公司的代理人在确认到账信息后,立即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此外,在视频电话中,两家公司的代表相互致意,均表示今后还会继续合作。
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仅历时十五天,实现了双方企业“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