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于2015年4月承接了某建筑公司分包的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该建筑公司应向贺某付清工程款500余万元。该建筑公司分批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经贺某催要,仍有130万元的余款迟迟不付。
直到2021年12月28日,贺某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请求立刻冻结该建筑公司账户130万元。
经立案庭初审,认为贺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年关将近,该公司可能会有部分工程款入账,也存在要付人工工资和结算材料费用的情况,冻结账户很可能会对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承办法官遂从保全的紧迫性及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等角度做工作,让贺某考虑与该公司协商履行债务时间,暂不采取保全措施,并在贺某同意后,电话告知该建筑公司负责人贺某拟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宜,该建筑公司负责人闻讯后表示只要法院确认应付工程款,愿意立即支付,但如果冻结账户会影响资金回笼,年终公司承诺的应付款项不能如期兑现,形成潜在的诉讼风险,希望贺某起诉进入诉讼解决双方纠纷,贺某当时表示同意。
次日上午,贺某突然要求继续采取冻结该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法官经多方了解到被申请公司的经营状况尚可,便建议该公司提供相应等值财产进行担保,变更对公司账户的冻结。该公司负责人采纳了法官建议,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向我院提供了公司足额的银行存单采取保全措施,双方均对该做法表示认同。
新洲法院在该案诉前保全阶段谨慎审查、多方权衡,积极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采取灵活保全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了司法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同时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融合了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