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和开发商私自达成执行和解转移债务,期间又逢建筑公司经营不善减资,工程承包人无奈之下将建筑公司及其31名股东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既让原告拿回了拖欠已久的工程款,又给了被告企业足够的筹措资金宽限期,为企业赢得“生机”。
2010年,卫某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管理承包合同》,约定武汉某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某小区2号楼、3号楼工程承包给卫某施工。2012年12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3800万元,但该楼盘的开发商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却在支付了3500多万元工程款后,就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多次催讨无果后,2015年,卫某与武汉某建筑公司共同将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向武汉某建筑公司及卫某支付工程尾款及违约金。根据《内部管理承包合同》,该工程款及违约金由卫某享有。2017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因经营管理不善,2018年6月,武汉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公司进行减资,并在未经卫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卫某应收份额由武汉某建筑公司负责处理。《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武汉某建筑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未告知卫某相关情况,也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卫某。
2022年,卫某得知武汉某建筑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后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武汉某建筑公司及其31名股东告上江夏区法院,要求被告武汉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7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该公司的31名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3年,该案被移送至新洲区法院管辖。
受案后,32名被告如何顺利送达是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头等难题。承办法官一边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联系,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对案件的想法,一边抓紧时间向32名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历经四轮送达后,案件终于在25天后如期开庭。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寸步不让。
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寻找案件突破口,发现扣除原告卫某应支付的110万后期维修费用及20万元管理费用后,被告武汉某建筑公司只需支付原告约150万元的工程款。如果武汉某建筑公司能主动履行这笔款项,那么31名股东也就不用承担因公司减资的补充清偿责任。
有了办案思路后,承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反复沟通,武汉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法院帮忙做工作,协商还款金额,并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原告卫某在法官多次沟通下也调低了心理预期,但仍坚持工程款不能少于80万元。
眼见双方当事人的差距在一点点的缩小,承办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一方面劝说原告体谅建筑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困难,换位思考,酌情降低工程款支付数额。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武汉某建筑公司拿出诚意,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武汉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卫某支付工程款65万元,当月支付25万元,剩余尾款于年底前付清。
调解协议达成后,卫某很快收到了首批25万元案件款。对此,卫某激动不已,向承办法官送去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