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方便出行,许多家庭都购买了车辆作为日常代步工具,然而,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社会问题。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后,是否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由机动车驾驶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先行赔付的所有款项。
2021年6月,被告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新洲区刘大公路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事故中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将周某及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吴某15万元,超出部分由周某及实际车主按责任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履行判决后,又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其垫付的交强险保险金 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周某认为,其与车辆所有人是夫妻关系,花钱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免赔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赔偿款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案中,周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致他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据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拒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周某进行追偿。于是,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保险金15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周某这种情况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事故只要保费充足就应该是保险公司“一碗端”,自己并不需要出钱,其实不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与自己驾驶资格不相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均可向侵权人追偿。法官提醒,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即使是一个轻微的失误,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时刻保持对生命的敬畏,文明守法出行,平安回家。(文中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