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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繁简分流实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新洲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3-03-21 09:38 点击量: 8389

各人民法庭、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提升调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繁简分流实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繁简分流实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提升调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市法院研究决定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将调解与审判在程序中适度分离”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管理与调解、小额速裁、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推行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适度分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全面提升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合法合理审慎有序推进原则。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合法、合理、审慎地在较小范围内先行试点,在实践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最终全面推广。

2、精准把握调解与审判分离的“度”。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可能截然分离,而是要求适度分离。调解法官主要负责审前阶段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甄别、小额速裁和专门调解工作,审判法官主要负责庭审、裁判文书制作职责,但对审判阶段确有调解可能的仍然要进行调解,两者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充分发挥调解与审判的最佳效用。

3、优化资源配置。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一批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相关领域专家教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到调解活动中来。进一步加强与社区、村民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工商、工会、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规范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实现便民利民,努力提升调解质效,提升调解、撤诉率,提升自动履行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组织领导

我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刘敦院任领导小组组长,副院长余金南、黄洪彬、靖杰华任副组长,办公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院长余金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国安任办公室副主任。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我院有关部门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馈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试点部门和案件范围

1、试点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各人民法庭。

2、试点案件范围:民商事案件。强化对离婚、继承、抚养费、赡养费、相邻权、人身权、工伤、劳动争议、物业、拆迁补偿、房地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案件调解力度。

四、试点模式

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原则采取以下模式:

1、建立预立案机制。各人民法庭和院立案庭确定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案件性质、争议的焦点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原告同意且可能调解的案件实行预立案。对预立案的案件要单独登记,不发立案通知书,不送达诉讼文书。

对涉及诉讼时效、法定期限内必须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案,不实行预立案。

2、调解。对预立案的案件,各法庭及民一庭、民二庭应确定专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立即正式立案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及不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按现行模式进行审理、裁判。

3、案件繁简分流。在阳逻法庭内部成立调解组与裁判组,调解组由2至3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既负责预立案案件的调解,也负责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含小额诉讼)的调解与裁判,其他案件的审理裁判由裁判组负责。

其他试点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的方式。

五、相关要求

1、积极推进,全面开展。开展繁简分流和调审适度分离试点工作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落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全面开展。

2、吃透精神,掌握标准。试点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掌握繁简分流、调审适度分离、小额速裁等具体操作流程的工作标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3、注意总结,加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经验总结,适时调整试点方案,注重成果转化。宣传部门要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增加群众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