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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过年!”
——执行局为1488名农民工发放4772万元工资

来源: 执行局 时间: 2022-01-28 08:05 点击量: 7423

“能在年关之际拿到工资,真是太开心了,一年到头的工作没有白做,领到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啦!”当执行局干警为1488名农民工将4772多万元的执行案款发放至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后,农民工代表激动地说道。

1月27日,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来到新洲法院执行接待大厅,向执行干警们送来锦旗,对我院执行工作表示感激。

 2018年9月,建设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位于新洲区双柳街某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随后,建设公司雇佣张师傅等多名工人进场施工。然而,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张师傅等人的工资。

2021年11月,建设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新洲区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4772万余元,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调解协议,2021年12月,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数额巨大,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当即前往银行划拨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账户资金。在办理划拨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在银行有3亿余元的贷款尚未偿还,银行负责人向执行干警提出延期办理划拨的请求。

执行干警经初步审查,认为银行与被执行人的借款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排除此案的强制执行,并向银行负责人释法,制作执行笔录,最终完成了资金划拨的执行行为。

划拨资金后第三天,银行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将划拨的资金退回原账户。新洲区法院执行裁判组立即对该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后,及时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因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间依法不能处分执行标的,执行回的案款不能发放,必须等待执行异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此时春节临近,来自外省市、省内恩施、黄石、随州等地的400多名工人心生焦急,渴望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工人们聚集到施工工地、区人社局、区信访局等处,讨要工资。得知消息后,执行干警一方面要求建设公司负责人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安抚工作,另一方面,与银行负责人联系,询问银行对执行异议裁定的意见。

然而,银行负责人表示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干警多次与负责人沟通,释法说理。银行负责人虽知晓异议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足,但还是表示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眼见工作陷入僵局,执行干警转变工作思路。将银行无异议的1200余万元及时发放给建设公司,并向新洲区住建局、人社局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已发放案款的监管,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同时,要求建设公司提供足额担保,以合法发放剩余案款。但多家保险公司均以建设公司风险太高为由,拒绝提供担保。建设公司一时也难以找到大额的可担保财产。

眼看着还有几百名工人等着工资回家过年,执行干警始终不放弃做银行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在释法的同时,更多地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劝说。同时,协调新洲区金融办、区人行、区农行等部门,多方联动做银行负责人的工作。

最终,1月26日,银行负责人主动致电执行干警,明确表示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意法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1月26日下午16时,在多方共同监管下,1488名农民工共4772万余元执行案款全部发还到位,张师傅等人终于在春节前顺利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