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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古法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 徐古法庭 时间: 2012-10-24 16:09 点击量: 3401

近期,徐古法庭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徐古法庭在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1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曹鹏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徐古镇克昌湾至水库公路行驶至克昌湾出口时,与对向原告曹新红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曹新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曹新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41460.9元。

原、被告双方在发生事故后均未及时报案,同年10月26日,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的交通事故证明。经庭审查明,双方未戴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违反了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双方均有过错,且事故责任无法分清时,应依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速度、重量、大小相当,双方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相当,被告车辆并不明显优于原告车辆,故认定原告曹新红与被告曹鹏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判决被告曹鹏向原告曹新红赔偿50%的经济损失共计50,958.3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